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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必要的帮助,但给多少?从具体的家庭受到的损失、痛苦进行评估,进行不同的分档。
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来源:中国发展观察 进入专题: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法治的载体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是权利(权力)、义务、责任。
认识法治思维不能脱离社会和时代,不能局限于法律制度本身。因此,法治思维本质上是道德思维,即法律必须符合道德,失德之法即使制定了,也难以有效执行。第二,法律作为问题的一般解决规则,难以涵盖现实的多样性与复杂性。道德强调内心合理合情,要求人的自律。实际上,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要人来制定和执行的,任何社会都是人的统治。
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是基于规则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法治是解决普遍性问题的有效方式,但法律适用是具体到每个人每件事。第四,经济绩效说,通常认为腐败官员很能干,搞经济有一手,因此尽管触犯法律,但绩效合法性在宏观的政治合法性加总体系中更重要。
窝案之所以成立,不仅仅因为一两个老虎在作恶,更关键的是一种将政治职位与责任经济化、私人化的风气与规则已经确立,苍蝇们已被老虎文化所同化。 (本文原载《法制晚报》2014年4月22日,发表时有所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8203;窝案 法治 反腐 。 退赃豁免的惯例之前一直奏效,冯立梅就是循此惯例而自保。第四,优化群众举报和网络反腐机制,建立反腐败的社会监测网,压制地方性政治体系对腐败的保护伞功能。
凡此种种策略性、政治性考量,使得法治反腐内含的平等价值遭到挫伤,使得有处分者心有不甘,无处分者不思悔改,反腐虽收短效,却无法形成长效机制和法治威慑力。消极腐败说很难成立,因为在多次腐败博弈之后,良与娼已无界限,更因良者巨额投入升迁运作,将逐渐模仿复制上位者,自我娼化。
窝案倒逼立体化反腐新思维 腐败窝案并非一时一地之现象,也非茂名特色,而是在中国官员执政伦理衰落而法治体系不健全的过渡期内摩擦挤压出的一种特定现象。二者未必有关联,但腐败余孽不除,茂名地方治理便不能改善。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实现反腐法治零容忍,应成为此次复查的基本指导原则,也应成为今后反腐的法治底线。复查的制度化、常态化甚至首次处理的法治平等化是我们追求的理想目标。
第三,官场稳定说,既为窝案,如果连窝整端,则地方公权力将会体系性瘫痪,引发短期管治危机,更可能造成政府公信力的系统崩解。茂名的复查目前来看也只是例外,大多数腐败案件仍然依照退赃豁免、高举轻放式的功利主义反腐思路在操作,但这不应该成为走向法治的中国长久坚持的反腐模式。为此,我们需要树立立体化反腐新思维,引入新制度和新力量,避免纪委单线作战,捉襟见肘:第一,中央强势推动现代反腐若干支架性制度的普遍建立,比如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这不能再以时机不成熟或者没完没了的地方试验作为拖延理由,而是反腐政治决断的问题。更关键的是,还有160余人因为退赃表现而豁免,继续留任。
第二,中央巡视组主动要求复查,定性2012年处理方案欠妥。2012年,广东省纪委官方通报,全案共涉及省管干部24人、县处级干部218人,波及党政部门105个,市辖6个县(区)的主要领导全部涉案
在政策推动型改革模式之下,人们逐渐形成了重政策、轻法治的观念,而且强化了参与改革实践的政治精英的人治意识,造就了许多改革者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轻视法治的机会主义。一言以蔽之,改革持之以恒地推动着我国法治的进步。
故此,在实践中要充分重视法治之于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升法治权威,充分认识法治的主导型功能,强化法治发展的动力。社会生活将不可避免地出现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紊乱局面,社会公平正义无法实现。改革的特点是变,是对既有制度和现实状态的一种改变。还有人鼓吹改革要上,法律就要让,要超常规发展就要突破法治。对于已经被实践验证的成功的改革经验与成果也要及时通过创制新法确定下来。可以说,改革开放,不仅是我国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转折,也相应是法治建设的转折点: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提出与起步,意味着以大规模立法为先导的法制的恢复与重建的开始。
其中,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法治是手段。法治之于改革,不仅是规范和控制,而且也有积极的引领和保障。
当务之急,我们要坚决摒弃关于法治的可有可无的虚无主义态度,务必认识到只有在一个法治昌明的社会,才有可能做到各项改革事业的全面、有序和可持续发展。这种认识误区常常使得一些人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理直气壮地绕开法治、背离法治。
理性认识法治之于改革的贡献与不足 时下,改革与法治都处于共同推进的过程之中。 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改革,本意是改变打破和革除,指的是改革和突破旧制度和旧事物,最大限度解放人们的思想和生产力。
很多重大的改革往往是在没有宪法法律依据甚至是在良性违宪或良性违法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很多情况下,法治手段有可能会显得无力甚至是失灵。在现代法治视角之下,法是一种符合正义标准和客观规律的行为规则。进入专题: 法治思维 。
当前,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就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牢固树立法律权限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始终对宪法法律存敬畏之心,在工作实践中努力以法治思维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方式推动改革进程,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我们的改革事业。它能够以政策的灵活性、见效快、针对性强等特点及时回应改革事业的各项要求。
改革与法治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都将是中国社会的常态主题。其实,这是对改革与法治关系的一种片面理解。
但是,毋庸置疑,政策推动型改革容易蜕变为主要依据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来推动改革。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我国前所未有的经济立法高潮。
依法办事,表面上看会束缚手脚,但从长远看是成本最低、矛盾最少、最为理性平和的处理方式。就此,有人说,改革就是一场不流血的革命,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明确,改革与创新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同时,法治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改革的需要。这也是造成一些地方的改革新官不理旧账人走政息,改革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的重要原因。
法治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与稳定的社会控制性之间的矛盾,以及法治所内涵的社会公平正义与改革发展所要求的经济效率优先的价值准则之间的矛盾,等等。我们的法治发展渗透着一种强烈的改革精神。
脱离法治、急功近利地谋求改革与发展,尽管可能得到暂时、立竿见影的好处,但只能适应一时一地,无法长远、难以持续。改革的进程也主要仰仗于领导人的个人智慧及其对特定改革事项的关注程度,改革的目标实现必然也充满了各种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如果确实要突破或变通宪法和法律规定,应事先获得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或专门授权,以便为改革争取一个合法的身份和依据。法治底线一旦被突破,就有可能导致国家解决社会纠纷正式机制的失灵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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